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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立法治理餐饮污染,夜夜笙歌扰民最高罚款20万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2-07-15


有序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楼分离,在居民楼等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饮项目,最高罚款十万;酒吧、KTV等应当采取降噪措施,噪声超标最高罚款二十万——7月14日,作为“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主题活动之一,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就《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草案)》(简称《规定》)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立法建议。



为破解餐饮场所污染提供法治路径



记者从调研会上了解,2013年,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实施《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5年以来,随着环保法、民法典、行政处罚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原有《办法》在内容上需要与新法规衔接并进一步细化。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镇街执法综合改革的推进、餐饮外卖业态的兴起也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提出了新挑战。


“广州作为岭南的饮食之都,有‘食在广州’的美誉,餐饮业在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也给环境污染防治带来较大压力。”广州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有效破解餐饮场所污染带来的城市管理难题,推进餐饮业绿色健康发展,有必要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专门立法。



《规定》坚持问题导向,为破解餐饮场所污染扰民提供法治路径。作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规定》草案稿目前已提请市政府审议。



有序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楼分离



《规定》为“选址不当”探寻源头治理的解决路径,提出有序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已有的不符合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的餐饮场所,不得改建和扩建,并逐步退出。



在选址的禁止性要求上,《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污染防治选址要求的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不过,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不设炒炉、烘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除外。



同时,《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平台、房地产企业、场地出租人的选址告知义务,禁止不符合选址要求的餐饮经营者入驻平台、承租商铺和房屋,发现不符合选址要求的餐饮场所,应当停止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在法律责任上,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省人大代表建议,居民住宅区的餐饮店多为小作坊、夫妻店,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建议细化选址的措施,并鼓励使用低成本的污染处理设备。


相关职能部门回应,《规定》细化要求市政府负责组织建立餐饮场所选址信息服务平台,各区政府制定餐饮场所选址清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选址清单为餐饮场所选址勘点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引服务,“在选址限制上不会一刀切。”



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秘书长程钢提到,目前很多餐饮连锁机构都采用预制菜形式,到门店后再复热,“并非所有餐饮企业都会产生污染,要具体看供应链流程和菜单结构,建议在立法中考虑到这一点。”



每六个月对餐饮场所开展噪声监测



在餐饮产生的噪声方面,《规定》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震措施,定期保养维护。餐饮场所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歌舞厅、酒吧、KTV等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针对房顶、墙体、地面、门窗、管道等场所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震措施。



如噪声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未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此外,餐饮服务经营者每六个月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代为监测。



如未按要求对场所噪声开展监测、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并保存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标排放油烟最高罚款五万元



为有效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顽疾”,《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项目时,应当配套设立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隔声降噪减震设施,排放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或人行通道。



对于多个餐饮场所共同使用一个专用烟道的,《规定》提出,共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专用烟道,共用人未委托且无法确定实际管理人的,共用人均为专用烟道的管理人,负责专用烟道的运行和维护,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调研的餐饮企业人士提出,共用人可能会因为烟道管理发生矛盾,“谁家产生的油烟多,谁家要多出钱,这个很难量化”,因此建议将物业服务人提级为管理人。



《规定》提到,如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头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王维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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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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