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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曝光餐饮油烟污染典型案例,严格落实问题整改


来源:壹指蓝      发布时间:2021-08-05


紧盯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严格落实问题整改

坚持源头治理与依法查处相结合,从严查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违法行为,切实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案件执法办案力度,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

7月1日至今,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共计检查餐饮商家1100余家,纠正违法行为200余起,立案查处22起。

严查严管餐饮油烟污染

今天成城曝光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1年7月27日夜间,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三支队巡查至成华区新鸿南一路时,发现一流动商贩正沿街制作烧烤、炒饭,因未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设备,现场产生了大量油烟、废气。

未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设备,现场产生了大量油烟、废气

“您好,请不要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赓即现场取证,责令当事人立刻整改。

执法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单位或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卫生环境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

案例二

2021年7月28日夜间,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三支队对成华区餐饮店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槐树店一路333号“街头串串香”油烟排放涉嫌超出排放标准。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

经过油烟净化设施净化后排放的废气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请您提供油烟检测报告。

由于经营者现场未能提供油烟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调查通知书》,并于7月29日安排油烟检测机构对该店油烟排放进行专业检测,后续将根据检测结果做出进一步处理。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案例三

2021年4月26日,彭州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彭州市东北市街的彭州市天彭街道三易火锅店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并由具有油烟监测资质的公司对该店进行油烟监测。

经监测,该店厨房所排油烟的折算浓度为2.72毫克/立方米,不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限值的要求,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按规定,所排油烟的折算浓度需要低于2.5毫克/立方米。

执法人员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执法人员对三易火锅店油烟排放情况进行复查

日前,执法人员对三易火锅店油烟排放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店已安装油烟净化器,且检测发现油烟排放已达标。

执法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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