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工作过程中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动落实环境保护和减污降排措施,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通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对2022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过以案释法明晰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全社会营造爱护环境、保护家园的良好氛围。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执法队员在对某餐饮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油烟净化器内部电源线路断开,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排气罩总投影面积约为1.5平方米。
案情分析
经核查,该单位涉嫌超过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根据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4.2.3中规定,未经任何净化设备净化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视同超标排放。因此,本案应适用《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立案。
法律适用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处罚决定
该行为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京环发【2022】2号)第三部分表(十)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7000元罚款。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队员多次与企业进行沟通,引导企业认识到自身疏于管理、环保意识有待加强,未能定期对油烟净化器进行维护。守好油烟排放“大后方”,堵好油烟排放“小出口”,依法按规设置并使用油烟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是关键一环。因此,各餐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